刘某今年34岁,从2000年起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四次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共计十余年,2018年3月刑满释放。近日,刘某因盗窃再次被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8年4月15日凌晨,刘某来到嫩江县嫩江镇新华街一家平房,用铁棍将库房门锁撬开,盗得电焊机5台、三芯电源线100米,刘某将盗窃所得电源线焚烧后取出内置铜线卖掉,得赃款765元。经鉴定,被盗的5台电焊机总价值4630元,被盗两芯和三芯电源线因已被焚毁,未能提供实物而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刘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不足一个月内又实施盗窃,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其虽有坦白情节,对其亦不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