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嫩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王甲偿还沈某王乙借款60000元。
王甲、王乙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王乙在其名下银行卡内取款、转账累计88000元。王乙称自2017年6月份开始,王甲在王乙处陆续借款共计100000元,用于经营二手车生意,上述88000元及12000元现金均交付于王甲。王甲称双方为合伙关系,共同经营二手车生意,在2017年9月、2017年10月共收到王乙的入股资金60000元,现资金均已经投入到二手车买卖。争议款项王乙以微信转账和现金支付方式交付于王甲,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未签订合伙协议。现王乙诉至法院,要求王甲返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乙要求王甲给付借款100000元,提交了其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双方通话录音,但该银行卡交易明细仅为王乙自行取款及微信转账的记录,不等同于向王甲汇款的转账凭证,无法证实双方间的款项流转情况,故对王乙的借款金额不予维护。结合双方陈述及录音中的相关内容,法院对王甲认可的金额60000元予以确认。据此,嫩江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