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

  发布时间:2018-12-24 16:11:10


    近日,嫩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于某、赵某偿还王某借款31000元。

    于某、赵某于2012年1月31日在王某处借款31000元并给王某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王某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未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赵某在王某处借款31000元,有二被告于 2012年1月31日给王某出具的“欠条”在卷证实,于某、赵某应当偿还。王某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王某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请,因其“欠条”中没有约定,且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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