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岗位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2-07-26 15:54:25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民法院岗位职责,规范和完善不同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公务员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内设机构岗位责任制。

   第一节 立案庭

   第一条 立案庭主要工作职责

   (一)提供诉讼指引。及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正确交代诉讼权利义务,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履行法律释明义务,对当事人举证进行指导,对不属于法院主管的事项告知其向有关部门请求解决。

   (二)负责立案审查。依法审查受理各类案件的告诉申诉立案工作,办理支付令、诉前保全、公示催告以及特别程序案件。

   (三)依规收取诉讼费用。严格执行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诉讼费减、缓、免条件的进行审查,并报院长决定。每周末将本周内诉讼费收取情况以文字表格的形式详细报告分管院长、院长。

   (四) 负责信访接待工作。积极掌握、汇报信访动态,依法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并及时登记、审阅、处理和统计归档。

   (五) 通报重大疑难案件受理情况。对领导机关批办、交办、过问的案件;群体性纠纷、集团诉讼以及涉及主导产业的案件在接到诉状的当日,报告分管院长、院长。立案后报告分管院长、院长指定有关业务庭承办。

   (六) 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对超审限的案件予以通报。

   (1)统一负责对各类案件的登记、审查、移送及全过程跟踪管理工作;

   (2)落实分管院长、院长关于案件调剂的安排,平衡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量;

   (3)庭前证据交换。立案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4)排期开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开庭日期,排期后应当即将排期情况输入电脑,并统一进行管理和监督;

   (5)立案准备工作。在立案时要查实并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由当事人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签名,并告知当事人在地址变更时及时告知法院。

   (6)实施审限跟踪监督。及时督促各审判庭将结案情况输入电脑,每月对审结案件情况及超审限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对审限将要届满或超审限的案件进行催办、督办,并报告院领导。

   (7)参与综合治理。认真处理、解决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在来信来访中发现闹事、群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时,应及时疏导处理并报告,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双方当事人矛盾可能激化升级的案件纠纷,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同时及时向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根据立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情况。

   (七)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八)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工作要求

   (一) 法定期限内的立案率不得低于立案总数的99%。

   (二)立案正确率不得低于99%。二审裁定撤销一审不予受理或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为一审错误立案。

   (三)审理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延长审限的,应及时报批。审限内结案率不得低于99%。

   (四)裁判文书语言规范,说理清楚,不存在校对,印刷,装订错误等问题。

   (五)按照上级法院规定的考核验收标准,全面创建立案和信访两个文明窗口。

   (六)及时掌握审判流程管理的情况,每季度向主管领导,研究室,审判监督庭等有关部门反馈一审案件上诉和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充分发挥案件流程管理枢纽和审判信息中心的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七)认真完成院领导交办的任务和应由本庭办理的事项。

   第二节 刑事审判庭

   第三条 刑事审判庭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审理发还重审的自诉案件;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二)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服务;

   (三)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工作;

   (四)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五) 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确保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二)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不得超审限,并努力缩短案件审理期限,需延长审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审限内结案率不得低于95%。

   (三)裁判文书格式规范,表述清楚,说理充分,判项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四)诉讼信息录入完整准确。

   (五)要做好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工作,力争服判息诉。

   (六)保证归档案卷质量,不存在缺少诉讼材料,不及时补交材料,材料破损及签名,案卷排序编号错误等质量问题。

   (七)做好赃款赃物点收、入库、发还、保管,上缴等工作。

   (八)提高审判质量。防止因程序违法、处理明显不公导致二审发还或改判。确保二审发改率低于1.5%。

   (九)坚持严打方针,力求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立足审判工作全面参与综合治理,积极开展以案释法的宣传教育,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跟踪、回访、考察等制度,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十)认真完成院领导交办的任务和应由本庭办理的事项。

   第三节 民事审判第一庭

   第五条 民事审判一庭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供用电、水、气、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电信合同案件,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承揽、租赁、借贷、担保、赠与、委托、行纪、居间合同及合伙纠纷等案件,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宅基侵权纠纷案件,侵害姓名、名称、名誉、荣誉及其他人身侵权案件,动物致人损害、产品质量责任等特殊侵权纠纷案件,其他应由本庭审理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二)依法审理依照特别程序办理的案件;

   (三)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的民事案件;

   (四)对本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加强对人民法庭民事审判的指导工作,办理人民法庭回避或不便办理的民事案件。

   (六)强化诉讼调解。坚持依法自愿调解,积极激发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充分利用每个可以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机会,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力争调解结案率不低于85%。

   (七)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服务;

   (八)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工作;

   (九)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十) 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确保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二)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不得超审限,并努力缩短案件审理期限,需延长审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审限内结案率不得低于90%。

   (三)裁判文书格式规范,表述清楚,说理充分,判项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四)诉讼信息录入完整准确。

   (五) 要做好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工作,力争服判息诉。

   (六) 保证归档案卷质量,不存在缺少诉讼材料,材料破损及签名,案卷排序编号错误等质量问题。

   (七)提高审判质量。防止因程序违法、处理明显不公导致二审发还或改判。确保二审发改率低于1.5%。

   (八)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效果,力求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九)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任务的其他应由本庭办理的事项。

   第四节 民事审判第二庭

   第七条 民事审判二庭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企业承包合同、企业租赁合同、农业承包合同、联营合同、企业破产以及金融、票据、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相互之间的承揽、借款、租赁、担保等合同纠纷案件,合伙组织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

   (二)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的民商事案件;

   (三)做好企业破产申请的审查及企业破产案件的立案报批工作,依法审查企业破产申请,认为应当立案的,按照规定呈报上级法院审批,上级法院批准立案的,及时通知告诉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

   (四)对本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加强对人民法庭民事审判的指导工作,办理人民法庭回避或不便办理的民商事案件。

   (六)强化诉讼调解。坚持依法自愿调解,积极激发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充分利用每个可以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机会,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调解结案率不低于85%。

   (七)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服务;

   (八)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工作;

   (九)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十) 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确保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二)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不得超审限,并努力缩短案件审理期限,需延长审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审限内结案率不得低于90%。

   (三)裁判文书格式规范,表述清楚,说理充分,判项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四)诉讼信息录入完整准确。

   (五)要做好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工作,力争服判息诉。

   (六)保证归档案卷质量,不存在缺少诉讼材料,材料破损及签名,案卷排序编号错误等质量问题。

   (七)提高审判质量。防止因程序违法、处理明显不公导致二审发还或改判。确保二审发改率低于1.5%。

   (八)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效果,力求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九)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应由本庭办理的事项。

   第五节 行政审判庭

   第九条 行政审判庭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法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行政案件;

   (二)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或其他权利人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执行的裁定。

   (三)依法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四)对本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五)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服务;

   (六)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工作;

   (七)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八) 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工作要求

   (一)确保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二)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并努力缩短案件审理期限,需延长审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审限内结案率不得低于90%。

   (三)裁判文书格式规范,表述清楚,说理充分,判项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四)诉讼信息录入完整准确。

   (五)要做好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工作,力争服判息诉。

   (六)保证归档案卷质量,不存在缺少诉讼材料,材料破损及签名,案卷排序编号错误等质量问题。

   (七)提高审判质量。防止因程序违法、处理明显不公导致二审发还或改判。确保二审发改率低于1.5%。

   (八)立足行政审判工作实际,针对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适时举办专题讲座,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

   (九)按照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主动参与依法治县工作。

   (十)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应由本庭办理的事项。

   第六节 审判监督庭

   第十一条 审判监督庭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法审理全院二审发回重审的各类案件,对院长交办的复查案件进行审查,审理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依照本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全院已审结、执结案件的抽查、评比、考核和通报。正确填报案件质量评查表格,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每季度对案件质量进行一次书面通报。

   (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案件复查、评查和再审。对本院各审判庭上诉改判的原审案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意见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由审判委员会确定案件错误性质;

   (四)针对全院已审结且裁定已生效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在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院党组、审判委员会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五)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服务;

   (六)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工作;

   (七)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八)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节 基层人民法庭

   第十三条 派出法庭主要工作职责

   (一)做好立案登记工作。依法对本庭辖区的各类民事案件在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及时对决定立案案件的当事人姓名、单位、案由、简要案情进行登记,造册,做好统计报表的基础工作。

   (二)做好审判工作。依法审理本庭辖区内的第一审婚姻家庭、继承、宅基、相邻关系、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雇员损害赔偿、合伙内部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电信、邮政、买卖、承揽、租赁、借用、赠与、委托、担保、饮食服务等合同纠纷案件等案件;

    (三) 做好执行工作。依法执行本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调解书;

   (四)对本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指导辖区村民调解组织的工作;

   (六)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服务;

   (七)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工作;

   (八)接受本院办公室、立案庭、民一庭、执行局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九)做好本庭所承办案件统计和统计数据的报送;

   (十)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十一)完成县法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程序法、实体法和上级法院、本院的相关规定,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操作规范,不断提高立案工作、审判工作、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推进本庭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二)全面参与综合治理。经常与辖区党委、人大、政府进行工作联系、沟通,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本庭全年综治工作,每年至少发出司法建议2份,办宣传专栏3期以上,开展集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1次以上,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工作。

   (三)提高办案质量。坚持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防止因程序违法、处理明显不公导致二审发还或改判。确保二审发改率低于1.5%。

   (四)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推行审务公开,开展巡回审,方便群众诉讼,最大限度的减少群众的诉讼成本支出。

   (五)严格庭务管理,制度健全,庭容庭貌整洁,安排好节假日的投诉、处理工作,落实确保人民法庭安全的措施。加强车辆等各类装备的管理、使用、维护,消除不安全隐患,减少管理、使用成本开支。

   (六)确保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七)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并努力缩短案件审理期限,需延长审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审限内结案率不得低于90%。

   (八)裁判文书格式规范,表述清楚,说理充分,判项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九)诉讼信息录入完整准确。

   (十)要做好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工作,力争服判息诉。

   (十一) 保证归档案卷质量,不存在缺少诉讼材料,材料破损及签名,案卷排序编号错误等质量问题。

   (十二)及时报结案件,做到卷宗、卡片、收费三统一。

   (十三)完成结案任务。诉讼案件审结率不低于90%,案件执结率达85%,案件调解率高于85%,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率不超过1.5%。

   (十五)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任务及其他应由本庭办理的事项;

   第八节 执行局

   第十五条 执行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法执行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

   (二)依法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

   (三)依法执行上级法院指令本院执行的案件;

   (四)依法执行各派出法庭依照本院规定移送执行庭执行的案件;

   (五)依法做好委托执行工作;

   (六)指导各派出法庭的执行工作;

   (七)协助外地法院和本院行政庭、各派出法庭做好执行工作;

   (八)做好执行程序中的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权利提供服务

   (九)做好执行信访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罢访工作,防止出现重大信访案件;

   (十)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十一) 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要求

   (一)坚持规范文明执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用活用足各种执行措施,严格履行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批程序,在执行标的款的执行、兑付等环节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程序合法、措施得力,依法履接受上级执行机构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随时请示汇报工作,取得上级执行机构的支持和配合;

   (二)坚持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执行工作中,应注意化解矛盾,稳定情绪,对涉及申请人人数较多或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的执行案件,要制定预案并经批准后实施,防止在执行现场或法院内发生意外事件。

   (三)建立集中统一执行,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增强执行工作抗干扰的能力。

   (四)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对执行工作的重视、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法律和舆论的双重压力,促进执行工作外部环境的改善。

   (五)加强对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调查研究,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执行工作经验,努力化解“执行难”;

   (六)加强对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学习及时总结执行工作经验,研究提高案件执结率的方式、方法,宣传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坚持案件集体研讨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请示汇报制度,不断提高本庭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

   (七)执行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执结。需延长期限的,应及时报批。法定期限内执结率力争达85%。

   (八)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有错误,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并依法暂缓执行。

   (九)建立健全执行案件档案的整理,装订和移交制度,并案规定及时录入案件执行的有关信息资料。

   (十)裁判文书语言规范,逻辑清楚,不存在校对,印刷,装订错误等问题。

   (十一)做好执行案件统计和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十二)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任务的其他应由本庭办理的项。

   第九节 技术室

   第十七条 技术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做好立案登记工作。对本院业务部门提出申请鉴定的各类案件审查后,及时对决定需要依法进行鉴定的案件的当事人姓名、案由、简要案情进行登记,造册,做好统计报表的基础工作。

   (二)做好审查工作。对业务庭向技术室移送的材料,设专人负责接受登记及签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对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做好鉴定委托工作。在受理业务庭委托后,依法选择鉴定机构。

   (四)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

   (五)做好本庭所承办案件统计和统计数据的报送;

   (六)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工作要求

   (一)技术室收到鉴定书后应及时转交委托的业务庭。

   (二)委托业务庭受到鉴定书后,认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技术室,由技术室通知鉴定机构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鉴定。

   第十节 法警队

   第十九条 法警队主要工作职责

   (一)及时,安全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防止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脱,行凶,串供,保障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负责法庭警卫,值庭任务,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对故意妨害诉讼秩序、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协助相关人员做好取证工作;

   (三)配合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完成重大案件的诉讼保全,执行等任务。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四)执行本院作出的拘传,拘留决定。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我院及外地法院委托的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

   (六)负责机关安全保卫,严格盘查外来人员,检查外来人员携带的可疑物品,对发现的治安管制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予以扣押,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告院领导;

   (七)做好本院突发事件的临时性、控制性处理工作;做好与本院相关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开展岗位练兵,掌握枪支、警械、警用装备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其他履行职责必备的技能。做好枪支等警用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

   (九)完成上级法警部门指派的任务。

   (十)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十一)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任务和其他应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

   第十一节 机关党总支

   第二十条 机关党总支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县委,县机关党工委,院党组及机关党委的工作部署,抓好机关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建设及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及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抓好队伍精神文明建设。

   (二)负责制定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及全员干警,党员的学习计划,组织安排政治业务学习。

   (三)按照党章的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和党费收缴工作。

   (四)协助院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组织党组织及党员的评先创优,表彰,奖励等工作

   (六)指导机关共青团,妇委会等各组织工作,积极创建机关文化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各类活动。

   (七)完成本院下达的调研任务。

   (八)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节 政工科

   第二十一条 政工科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助管理本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任免,工资福利等工作。

   (二)协助管理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法官等级评定,负责司法警察警衔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

   (四)组织制定落实法官及其他人员分类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负责制定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年结案任务指标,收集汇总各审判人员案件质量情况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负责年度考核,中层干部的任期考核,部门和个人综合考核。

   (七)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

   (八)研究制定法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组织落实干部的续职培训,学历教育,组织干部在职进修。

   (九)组织法院的评先创优,表彰奖励等工作。

   (十)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一)完成本院下达的调研任务。

   (十二)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节 政研室

   第二十二条 政研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撰写院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简报及专题材料,领导讲话,审判工作经验,大事记,院志等综合性文件材料。

   (二)负责与各新闻媒体和上下级法院的研究室,记者站以及相关部门联系,统一审查稿件,采编和发布法院的审判动态,队伍建设等新闻稿件,负责对外宣传。

   (三)负责组织法院各部门开展审判实践,法院改革,队伍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掌握审判实践和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及时总结汇报,提出意见,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四)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司法统计和各种审判信息的收集,整理。

   (六)负责报刊杂志,业务资料的订购。

   (七)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节 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督办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二)编制本院年度经费预算,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本院机关有关行政事务管理。

   (三)负责工资,福利的发放,按照财务制度报销各种经费支出,按规定移交账册,凭证存档。

   (四)负责诉讼费的管理,赃款,赃物的监管,处理和缴付。

   (五)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及会务工作。

   (六)制定各项行政规章制度,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阅,催办,保密,保管及院印章管理。

   (七)负责机关文秘档案,诉讼档案的收集及管理。

   (八)负责管理本院枪支,弹药,械具及其他装备。

   (九)负责本院后勤,车辆,审判制服,基建等具体事项的管理。

   (十)负责本院计算机网络和通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主持审判流程管理及决策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软件开发,运用和升级换代,负责全院干警计算机应用的培训。

   (十一)负责本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十二)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协调与机关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本院下达的调研任务

   (十四)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节 纪检监察室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纪律的情况。

   (二)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院党组的工作部署,提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计划,开展廉政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三)按照权限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四)负责各级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申报和年度廉政考核工作,建立廉政卷宗,督促检查有关回避制度的落实。

   (五)完成本院下达的信息、法宣、调研任务。

   (六)做好干警的考勤工作。

   (七)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节 督察室

   第二十五条 督察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院党组或院领导指示,检查,督促全院各部门对党委,上级法院和本院的决策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对上级法院,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纪委,县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转来的督办案件,以及本院领导批示需要督办的案件和县人大关注的案件进行督办,审查并报告督办结果。

   (三)负责本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对县人大,县政府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中涉及到具体案件的,应及时报告办理或处理结果。

   (四)负责我院司法监督员有关联络工作。

   (五)完成本院下达的调研任务,

   (六)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节 信访办

   第二十六条 信访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办理来信。

   (二)接待来访。

   (三)组织安排领导接待日活动。

   (四)做好上访老户的服判息诉工作。

   (五)协调处理来访的群体性事件或突发事件。

   (六)做好信访情况通报工作,进行信访统计分析和编写信访简报。

   (七)开展信访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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