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法院的廉政建设,增强审判和办事的透明度,便于群众的监督,防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发生,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
1、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审案件应一律实行公开审理;
2、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前要依法公告;
2、公开审判案件,要做到在庭审中对事实、证据公开调查,公开核实,公开辩论,公开宣告审判结果。
二、公开办事内容
1、公开法院的任务和职能;
2、公开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
3、公开干警纪律;
4、公开各类案件的管辖规定、起诉条件、立案标准、法定审限;
5、公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6、公开当事人举证责任、方法、范围和要求;
7、公开诉讼收费标准;
8、公开院长接待日。
三、公开形式
1、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对法院和法院干警两个“八不准”规定以及本院自行制定的干警纪律和廉政制度及诉讼收费标准等在院内公开张贴;
2、各审判庭工作范围及职能,应在本庭内展示;
3、当事人诉讼活动过程中应当了解和应当遵守的内容以《当事人须知》形式公开;
4、法院将审判活动中公告、布告和选择有教育作用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在宣传栏内公开张贴;
5、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照片在办公桌上立牌公开,并佩带胸签上岗。
四、公开接受监督
1、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法院视察工作,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
2、每年要召开胜诉方、败诉方当事人座谈会,对在社会上反响较大的案件及时收集群众反映,广泛听取意见;
3、每年定期走访各有关单位和发函征求意见;
4、与新闻单位密切联系,舆论监督;
5、聘请执法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五、监督实施
1、凡规定公开的内容,必须公开;
2、对本规定不认真执行或执行不好的,不能评为先进和文明庭、科、室;
3、纪检监察负责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