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宗旨,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更好地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宣传法院工作,使其更加了解审判工作,增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指经正式选举产生且在任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社会监督员是指本院面向社会聘请的对法院的执法活动和队伍建设进行监督的相关人员。
第二条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旁听庭审工作由分管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院领导分管,案件承办部门、监察室、督察室和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的联系、接待、协调、沟通工作。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要及时提供案件材料。
第三条 进行旁听案件主要为下列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社会影响强烈的案件;
(二)被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案情比较复杂的疑难案件;
(四)人大、政协及其有关机构交办的或以来信、来访形式予以关注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邀请旁听开庭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在确定好旁听案件后,案件承办部门应提前半个月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取得联系,确定旁听人数,在开庭前十日以邀请函的形式正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发出邀请,同时发放征求意见表。
第五条 为便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承办部门应按邀请的旁听人数准备好案件简要情况的材料,在庭审前发给邀请的旁听人员。
第六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旁听庭审的接待工作由办公室和督察室共同负责,做到热情、周到、细致。
第七条 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回收征求意见表。同时可邀请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进行座谈,听取和收集对庭审方式、庭审质量和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座谈中,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就有关案件情况问题的询问,承办案件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加以解释。
第八条 旁听案件审结后,相关承办案件部门应按邀请旁听人员的人数,将裁判文书送督察室,由督察室寄送给各邀请参加旁听的人员。
第九条 每年每个业务庭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旁听庭审的案件数不得少于2件。每次邀请人员一般在5人以上。
切实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对旁听案件的选择权。
第十条 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基于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以取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