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法院公开审理首例拒执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05-21 17:57:24



公开审理

  2019年5月17日上午,张某某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一案在嫩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为嫩江县法院审理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经了解,许某诉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后原告许某申请财产保护,要求法院依法对张某某名下的越野车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同日,嫩江县法院裁定在嫩江县车辆管理所对该车进行了查封,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查封手续。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许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相应的法律文书。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配合,并且转移、隐匿名下财产,导致案件不能执行。2019年2月13日,嫩江县人民法院因张某某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后,依法移送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将基于案件案情,择期进行宣判。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

  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通知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李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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