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时应积极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9-06-06 13:59:25



  近日,嫩江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三名保证人最终主动交纳了10万元执行款,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赵某因债务人金某、保证人隋某、刘某、葛某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债务人金某系多案被执行人且经查实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及工作人员多次与三名保证人沟通,三名保证人起初拒不配合,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使用该借款,无需承担还款义务。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讲解,三名保证人逐渐认识到承担保证责任是法律义务,如不履行同样会受到惩戒措施。执行法官的释法析理最终让被执行人打消了躲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念头,并主动履行了保证义务。

  执行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在为他人签字担保之前,务必慎重考虑自身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并认真审查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问题,切勿草率的在保证合同上签下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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