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须要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5-04-28 16:53:29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在作出判决以前,为了满足原告在生活上、生产上的急需,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被告先给付原告一定数目的金钱、财物或要求被告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 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第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三,被申请人有能力满足原告的要求。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能力满足原告的要求,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责任编辑:张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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