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马某找到嫩江市法院执行综合事务中心,称其多次买机票未能成功,并显示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执行事务中心书记员查询后发现这是一起四申请人申请刘某、马某的执行案件,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执行事务中心书记员马上联系该案执行员,执行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执行综合事务中心,马某表示愿意偿还欠款,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达成和解,马某当场交付执行款1万元并签写执行凭证后,执行局工作人员为马某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案执行完毕。
近年来,嫩江法院灵活运用多种手段,采取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查封财产、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发挥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作用,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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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令”是人民法院限制“老赖”进行高消费,督促其履行义务的一项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