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多次盗窃停放在居民小区的摩托车、电动车达30起,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1年4月至9月间,张某多次窜至丽景花园、东海花园、龙门小区等处,单独或伙同他人疯狂盗窃30起,盗得摩托车、电动车31辆,总价值6万余元,所盗车辆大部分被张某驾驶至乡下村屯处销赃。2011年9月9日,张某在县城某摩托车修理部修理一台盗得的摩托车时,被失主发现并报警,张某在修理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恶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