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迟迟未还 法官悉心化解续友情

  发布时间:2022-04-21 15:10:17




    “原告说我借钱,让他拿出欠条吧,我从未向他借过钱。”这是一段来自被告的回答。随着电子数据的广范应用,越来越多的交流都通过电子数据来完成,电子数据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给当事人的取证也带来便利了,也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微信、QQ等通信软件的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

    近日,嫩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王某与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双方之间发生过多次借贷,李某也非常守信,每次借款后都能按时归还,彼此之间很是信任,所以从未出具过任何书面借款凭证。2018年,李某向王某借款6000元后,一直未归还。后来,王某与李某失去联系。直至2019年,王某通过短信与李某取得联系,王某多次通过短信向李某索要借款,李某以无钱为由一直推托。2021年,王某通过微信联系上了李某,此后,王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索要借款6000元,李某也多次承诺过几天就还,但一直未还,故王某起诉至法院。由于王某无法提供书面的借款凭证,办案法官想办法与李某取得了联系。李某在电话中扬言,王某没有借条,其从未向王某借过钱,称已经咨询过律师了,所以是不会偿还的,其不在本地,也不会来法院。无奈,办案法官添加了李某的微信,通过确认,该微信号和与王某聊天的微信号是同一个微信号,从而确定微信聊天内容来自于李某,微信聊天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虽然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王某提供的短信及微信聊天内容,完全可以体现出李某欠王某6000元未还的事实,因此,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归还王某借款6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微信、QQ等通信软件的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其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但因技术上存在修改的可能,并不能及时准确的确认沟通双方身份,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特定的时间、环境下,通过其他相关证据的内在联系,如可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沟通聊天记录真实可信,其可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

    小编提醒

    从法律角度讲,民间借贷最好是要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写欠条,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无法举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口头约定是很难证明债务关系的,如果债权人拿不出有效地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那么债权人将有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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