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不支持!——以典型案例引领社会行为风尚

  发布时间:2022-04-24 15:12:26


    近日,嫩江市人民法院整理发布3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旨在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时代新风,引导向好、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案例一  以公布“女友”隐私信息敲诈勒索

    基本案情

    邱某(女)通过陌陌聊天认识了何某某,两人迅速确立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邱某觉得不合适,提出分手。一天凌晨,邱某通过陌陌软件收到何某某发来的其隐私照片,何某某要求邱某付款10000元购买照片,如果达不到要求即将照片发到村微信群,邱某被迫通过微信两次向何某某转账1000元。何某某继续威胁邱某,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何某某将1000元返还邱某。

    裁判结果

    嫩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布他人隐私信息相威胁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鉴于大部分钱款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未成年人组织卖淫分红获嫖资

    基本案情

    被告人柳某男经常与孙某女(未成年)、杨某女(未成年)在一起吃住。某日,柳某男、孙某女提出让杨某女交食宿费,并且孙某女威胁杨某女,不给钱就找人打她。杨某女表示没有钱,柳某男提议让杨某女出去卖淫挣钱,杨某女表示同意。柳某男和孙某女用“连信”软件为杨某女招揽嫖娼人员介绍给杨某女,并从收取的嫖资中提取50%。截止案发,柳某男、孙某女分得嫖资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裁判结果

    嫩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男引诱、劝导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牵线搭桥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鉴于柳某男犯罪时未满成年,具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以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柳某男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例三  夫妻二人“仙人跳”东窗事发

    基本案情

    刘某某带着几岁的孩子从外地来嫩江打工,与小自己十多岁的王某女同居,并生育两名子女,二人好吃懒做,生活困难,于是商量玩起“仙人跳”。

    去年7月始,王某女通过微信平台加附近的人为好友,引诱“好友”到其租住的房屋发生性关系,在现场附近守候的刘某某伺机进屋捉奸,对“好友”实施殴打、威胁行为,索要财物。“好友”明知被人敲诈,为了息事宁人,都选择了沉默,二人多次上演“仙人跳”,敲诈勒索4万余元。最后一次刘某某在捉奸的过程中,嫖娼人员跳楼逃跑被摔伤而案发,刘某某和王某女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对策划、实施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刘某某、王某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及二年六个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嫩江市人民法院以“法润嫩江”四重奏计划为依托,用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气向上向善,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为构建风清气正新嫩江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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