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嫩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三被告酒后与店主结账时发生纠纷,报警后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天辉、刘福涛、马玉民因妨害公务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7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天辉、刘福涛、马玉民等人在嫩江县“胡东川味烧烤”店吃饭,被告人李天辉酒后结账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并将店玻璃打碎。店主报案后,嫩江县公安局新建派出所值班民警到现场调查处理后,要求李天辉、刘福涛、马玉民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三被告人对出警民警进行撕扯,致使出警民警皮肤多处擦伤,衣着警服被撕破。经法医鉴定:民警刘世通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嫩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