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车”相撞 最终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2-05-06 08:05:11




    牛与电动车相撞,是牛的责任还是电动车的责任?近日,嫩江市人民法院伊拉哈法庭受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系伊拉哈镇展望村村民。2021年7月8日9时左右,原告驾驶电动车从东向西靠右侧道路行驶,被告及其妻子崔某放二十余头牛由西向东靠左侧行走。崔某在牛群前行走,被告宋某某在道边沟里牛群后赶牛行走。原告驾驶的电动车行驶在牛群中间时与牛发生了碰撞,造成原告脸部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伊拉哈派出所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查看,原告向伊拉哈司法所申请调解未成功,故将原告诉至法院。

    经双方当事人开庭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伊拉哈法庭庭长肖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宋某某作为牛的饲养者在放牛的过程中应靠道路右侧行走,而被告宋某某放牛时部分牛在道上、部分牛在道下并且靠左侧通行,被告发现原告驾驶电动车对向行驶时,应对牛群及时管理、驱赶让出左侧道路,被告宋某某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驾驶电动车在道路右侧正常行驶,对事故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告花费的医药费及车辆修理费用属于合理经济损失。

    给被告宋某某送达判决时,被告称要上诉,称牛走的慢,车跑的快,怎么可能牛把车撞上呢?我的牛还被撞了呢,得赔偿我牛的损失。经肖健释法明理,耐心解释,最终被告称我不上诉了,同意赔偿经济损失。原告卢某某拿到赔偿款后激动地说:“如果没有法庭的工作人员,这钱怕是指望不上了,太感谢了”。

    伊拉哈法庭将群众利益无小事牢记心中,用实际行动践行为民服务宗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每一名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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