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摩托出售被抓 数额不计也要伏法

  发布时间:2022-05-23 15:02:08


    近日,嫩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未成年人盗窃老旧摩托车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徐某系嫩江市无业人员,平时游手好闲,经常组织一些未成年人聚集。徐某发现一些居民楼下常有老旧摩托车停放,

    心生盗窃之念,感到有了生活来源。2021年10月至11月,徐某组织未成年人于某、费某某、晋某、刘某某(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嫩江市多个居民区多次盗窃摩托车4辆,销赃得款人民币950元,被其挥霍。因大部分摩托车无法追回,盗窃数额难以认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对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量刑。徐某当庭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改变了以往单纯以数额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的标准,将实践中频繁发生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危害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住所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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