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一线法官和辅助人员的审判业务能力,近日,嫩江市人民法院开展第六期业务大讲堂活动,学习《龙法之治·黑龙江法院裁判指引》的相关内容。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员额法官赵君担任主讲,全院干警参加学习。
赵君围绕关于民间借贷的常见问题进行讲解,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让我们共同学习一下民间借贷的常见问题
(一)民间借贷案件,可以向对方主张利息吗?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非在借条等书面凭证中约定了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利息。但是在一方逾期还款的,逾期后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二)出借人可以将民间借贷中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吗?
可以,出借人可以通过书面告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有关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而债权受让的第三人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告知债务人。
(三)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三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如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则从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可以因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履行请求、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而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四)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多少?
如目前向法院起诉,且借款时间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则借款年利率不得超过借款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如果借款时间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那么利息的限制将分段计算: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
(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哪些费用应认定为变相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人主张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法院应当根据提供有关服务的实际情况,结合规定利率上限等,依法确定有关费用是否为变相利息,是否应由借款人支付,是否酌减相关费用。
(六)夫妻一方所签订的借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签订借条,另一方追认的,或者款项是进入到夫妻另一方个人账户进行共同生产经营的,或者所借款项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