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强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发布时间:2022-07-19 08:28:53


    简要案情

    2021年某日零时,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被害人张某某(女)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带其饮酒,当晚3时许赵某某将张某某带至某宾馆房间内,明知张某某不同意,仍欲与张某某发生两性关系,在张某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哭喊并称要报警后,赵某某同意张某某离开,张某某随后报警。当日,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意图与其发生性交,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赵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赵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处理情况

    本案系发生在宾馆内的强奸未遂案件,被害人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审理后,法院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对涉案宾馆进行了宣传、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宾馆负责人表示会立即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保证以后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受侵犯的案件屡有发生,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导致被性侵的问题比较突出,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场所,部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保护意识不强,登记制度、报告制度等规定落实不到位。为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分别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院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密切联系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问题依法追责,共同形成治理合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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