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嫩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对几年来长期从事盗窃犯罪活动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2018年本院已判决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孙某某系本市无业游民,从1998年起不断实施犯罪行为,曾因抢劫、盗窃、贩卖毒品、聚众斗殴等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因孙某某身患疾病大部分刑罚没有执行。孙某某不思悔改,从2014年8月至2018年10月,在嫩江市城区商贸城、时代广场、步行街等公共场所,尾随被害人,伺机盗窃被害人手机、钱包等物品,被盗物品价值153636元。
嫩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不仅可耻,更触犯刑法,试图走“捷径”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