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法院服务年活动中,为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到实处,嫩江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一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充分运用审判职能,服务和保障企业健康顺利发展。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企业营造和谐、健康的法制发展环境,嫩江县人民法院走出机关,就金融危机背景下县域企业涉诉法律问题及主要司法要求,法院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民商事审判工作如何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确保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等问题开展了走访调研。
一、当前阻碍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遇到了进入新世纪以来最为严峻的挑战。实体经济的波动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加,许多企业和工厂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金周转停滞,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企业的破产、裁员等现象,使得破产清算、融资借贷、劳动争议等各类纠纷频频出现。毋庸置疑,这些纠纷最终都将诉诸司法。而随着涉企案件类型不断变化,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审理难度日趋加大。具体情况及问题表现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和审判工作中。
二、新形势下法院审理涉及企业案件出现的新情况
一是从案件数量上看,商事和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具体表现为社会融资不畅导致的借贷欠款纠纷案件;企业裁员、拖欠职工工资导致的劳资纠纷案件;买卖、加工、定作、承揽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纠纷案件;资金链断裂、业务量下滑引起的建设工程、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等等。
二是从案件类型上看,上升集中在借款、融资等金融案件。除传统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外,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预售房退房、汽车消费按揭贷款纠纷等金融案件明显增多。同时,金融案件表现出以下新特点:1、保全措施明显增多,90%以上金融案件提出保全申请,且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均呈现上升趋势;2、涉案标的较大,主要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原告的大标的借款合同纠纷增加;3、案件趋于复杂,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主观上表现为急于收回贷款,使案件调解难度加大,由于交易风险的增加,客观上债权人实现债权比较困难。
三是从诉讼规模上看,群体性案件多发苗头初现端倪。企业一旦出现生产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甚至弃企避债,往往就会引发系列诉讼。主要涉及:拖欠工人工资、医疗费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纠纷,业务往来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等违约纠纷、企业欠下的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债务纠纷等多种形式。其中以劳动争议纠纷矛盾尤为突出,并呈现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集中,向群体性纠纷发展的态势。此类案件事关民生,安全隐患多,社会反响大,导致潜在的社会矛盾爆发点增多。
四是从案件的效果上看,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主要出现以下问题:一是保全难。许多企业根本无任何财产可供保全,有的企业资不抵债;二是审理、执行难。由于涉案企业往往处于停产状态或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判决之后的执行也困难重重,债权人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三是配合、协调难。法院常常处于孤军作战的状态,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三、新形势下法院审判工作服务企业的对策与思考
在当前的严峻形势面前,人民法院要自觉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超前性,调整思路、强化职能,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积极探索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下企业在司法领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一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主题,增强服务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指导思想,强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下服务大局的意识。从确保稳定、保障权益、促进发展的高度出发,增强司法服务大局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立足审判工作,积极延伸职能,及时、稳妥地处理企业的各类纠纷,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依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建立诉讼快速通道。要对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难而引发的案件,建立案件统筹协调机制,开通从立案到执行的“绿色通道”。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案件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用。从有利于案件处理、有利于企业资产保护和相关人员权益维护的角度,对涉及同一企业的系列案件实行集中管理、专人审理、统一执行。
三是灵活采取保全措施。要坚持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生存、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社会稳定的高度去采取保全措施。因企业主外逃引发的案件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对确已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迅速对其资产进行保全,防止企业资产进一步流失,特别重视对帐册及印章的保全,以便于进行清资核产;对暂时短缺资金但仍在正常经营的涉诉企业,慎用保全措施,确实需要保全的,尽量采取不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灵活的保全措施,尽量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而产生不利后果的连锁反应。
四是稳妥处理各类纠纷。涉及企业生产经营、资本、房地产、劳资等纠纷案件,按照依法有序的原则,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双方交易基础、交易习惯等因素,认真审查各类合同效力。对被诉企业有到期债权的,及时向被诉企业进行法律释明,积极协助清收债权,及时为企业实现债权、回笼资金,做到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大对逃逸企业主的责任追究,依法制裁怠于履行义务、损害权利人利益,导致企业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清算的恶意逃债者;依法追究不履行负有保管企业财产、资料义务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与公安机关联系,及时移送处理。
五是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强化调解优先意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和原被告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积极适用简化审,运用巡回审理、预约开庭等方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坚持优先调解原则,大力开展诉前调解,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妥善、慎重处理企业纠纷案件,积极采用协调手段,尽力促进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生存和发展,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增加企业市场竞争力。
六是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企业为债权人的案件,应尽量缩短执行周期,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尽快帮助收回债权;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特别是对有发展潜力但暂时困难的企业,本着“扶持、引导”的原则,采用给予“合理期限”、“分批履行”、“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劳动者工资报酬等涉及民生方面的案件优先执行,帮助筹集款项,解决工资报酬,稳定职工情绪,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七是拓宽司法服务渠道。在处理刑事、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做到审理一类案件、堵塞一批漏洞、强化一项管理,帮助企业树立诚信意识和用法维权意识,提升企业信用度和竞争力。
八是延伸司法保障职能。建立法院与辖区企业之间的联系机制,采取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挂钩企业的方式搞好服务。实行法官进企业、审务进企业,开展定时联络,定点联系,定期调研,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依法经营,实现科学管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九是建立预警防范机制。制订相关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涉案人数众多,矛盾突出尖锐的集团诉讼案件和群体性诉讼案件,及时向上级法院、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等汇报,积极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沟通,探索提前介入、多方联动、促进和谐的工作机制,切实减少损失,钝化矛盾,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