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辱骂式”讨薪 法院判决:公开道歉

  发布时间:2022-09-01 12:14:41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构不构成侵权

    法官告诉你

    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

    胡言乱语小心惹上官司!

    案情回顾

    据悉,原告朱某系某志愿者协会负责人,其曾向被告董某借款20000元。借款后,董某曾多次要求朱某归还借款,朱某一直没有归还。2021年11月,董某因多次催款未果,便在两个微信群里同时发布了一段文字和朱某的两张照片,文字内容为:“朱某打着献爱心的旗号骗钱,所有人都要人肉他,太不要脸了,为了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请远离这个伪君子,他已经骗了好多人!好心人帮助转发,让更多人看见。转发出去就是做好事,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此后,朱某仍未归还借款。

    2022年6月,朱某提起诉讼,认为董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董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0元。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被告董某在两个微信群发布的文字材料,虽然是基于朱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所为,但其使用了“打着献爱心的旗号骗钱”“所有人都要人肉他”“太不要脸了”“远离这个伪君子”“他已经骗了好多人”等侮辱性言辞,上述言辞足以导致朱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故董某的上述行为已经侵害了朱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董某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应当以在两个微信群中发布文字材料的方式向朱某赔礼道歉。因朱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其本身也存在明显过错,董某在讨债未果的情况下实施了侵权行为,其主观恶性不深,且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故朱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董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两个微信群内,以发布文字材料的方式向朱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至少在微信群内保留三日以上;二、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下发后,双方均未上诉。

    温馨提示

    债务人不按期还款,甚至赖账,属于合同违约,当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债务人是享有名誉权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发表损毁他人名誉的言论,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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