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开的“中介” 绕不开的“中介费”

  发布时间:2022-11-16 14:30:58


    为了降低购房成本

    就想逃避中介费?

    看嫩江市人民法院

    如何调解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中旬,原告中介一服务部因被告关某购买房屋,多次派员工带着被告关某四处看房。在看房过程中,关某看中了一套房屋。为了逃避中介费,关某通过中介二服务部得到了卖方的电话,双方经协商后以59万元价格成交。

    后关某向中介二服务部提出,愿意支付2000元中介费得到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中介二服务部欣然同意。于是,关某支付了2000元中介费后,买卖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中介一服务部得知上述事实后,向关某索要报酬,关某拒绝,中介一服务部因而提起了诉讼,要求关某支付服务费6000元。

    承办法官开庭审理后,并没有直接作出判决,而是将《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告知了关某。关某看到这一规定后,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向中介一服务部支付一定数额的中介费。经法庭调解,关某当庭向该中介服务部支付了中介费2000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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