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孙某某、郭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嫩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黑118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被告孙某某、郭某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5693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6935元未本金按年利率15.4%计息。因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现申请人赵某某自愿提出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孙玉明,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嫩江市学府小区6号楼。身份证号:2311211987******56。
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并促使被执行人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申请人承诺给予举报人按照实际执行回款比例百分之二十的奖励,并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15245671757
地址:黑龙江省嫩江市嫩江镇墨尔根大街462号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嫩江市人民法院所有。
嫩江市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