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之计在于春,为满足农户春耕备耕需求,确保全年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2月7日,嫩江市法院“驿法宣讲团”开展以“春风行动 法治先行”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驿法宣讲团”成员通过走访发现,不少农户早早就来到商店挑选需要的种子、化肥。宣讲团便在此向前来购买农资的农户宣传农资产品识假辨假小常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正确选购使用种子、农药、肥料的方法。
随后,宣讲团走进多个店铺开展春耕种植意向调查,向经营者了解农资供应和销售情况。对照春耕生产需求,鼓励经营者开展“点对点”“一对一”等多种形式生产配送,确保品种齐全,农资及时到村、到户、到田。同时宣讲团通过讲述真实案例,详细介绍了农资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对个人、农户、社会、国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及所需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倡导农资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严格从正规渠道进购农资产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农资产品质量。
下一步,嫩江市法院将持续延伸法院服务职能,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局沟通,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保障农民群众权益,为春耕生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官说法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物资,其质量的好坏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买上了假种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般来说,假种子来源于生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农民朋友可据此向生产者请求赔偿。
但生产者若在千里之外,维权成本会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就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所以,农民朋友可以根据这一条直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如果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在此,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我们购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时,应当要求销售者出示质量合格证,购买后要保存好购货单和付款凭证,一旦发生问题,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日后维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