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月15日,嫩江市人民法院开展以“普法3·15 权益有保障”为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业务庭党支部
业务庭党支部前往沿街商铺,宣传法院机关的职能和范围,介绍人民群众维权的有效途径和渠道。向群众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宣传手册。通过以案释法,为咨询者答疑解惑,深化群众消费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伊拉哈法庭
伊拉哈法庭充分发挥派出法庭自身灵活优势,向辖区居民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结合常见的消费陷阱和预防措施、网络购物误区、辨别二维码真伪等乡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呼吁村民科学消费,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宣讲受到了伊拉哈镇辖区居民热烈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活动成效。
普法时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