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晓行动——13万元买的手机号,什么时候能真正属于我?

  发布时间:2023-03-28 08:13:20



    不知道你们身边是否有这样的朋友

    他们会花费几万甚至几十万购买手机靓号

    这不

    嫩江一男子花13万元买的手机号

    一直无法真正属于自己

    近日

    嫩江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3日,王某因急需用钱找到朋友谷某,欲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尾号6666的手机号码以1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谷某,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但因政策原因,过户存在困难。2019年,王某涉嫌刑事犯罪于辽宁省抚顺市第一监狱服刑,因疫情原因,无法会见,手机号一直未过户,无奈谷某将王某诉至嫩江法院。

异地化解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立即向双方了解情况,联系监狱沟通开庭事宜,请求配合。确定开庭时间后,承办法官行驶近900公里,将送达、庭审、调解转移到辽宁省抚顺市第一监狱。由于王某是重刑犯且处于被羁押的状态,情绪较为激动。承办法官通过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答疑解惑、耐心释法,原被告双方终于从情绪激动、矛盾尖锐的状态慢慢转变为同意配合法院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表示,将会积极与移动公司联系,协助完成过户,王某最终同意调解方案。

    事后,谷某送来一面写着“人民的好法官 百姓的贴心人”锦旗,并激动地表示,没想到困扰了多年的纠纷,两天内就解决了。

    为你解读

    变更登记是否是手机号码出售时权利转移的必备要件?

    手机号码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承载着一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系人身权、财产权综合权利的载体,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形态。手机号码使用权属于一种租赁权意义上的专有使用权,该权利的取得需要以电信用户与电信经营者约定为前提,只有电信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才是手机号码的专有使用权人,而非依实际出资行为来确定,否则会造成手机号码使用权的不确定性。

    变更电信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手机号码使用权变更的必备要件,未经手机用户变更登记,手机号码使用权主体不发生转移。本案中,涉案电话号码虽由谷某实际使用,在未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王某仍系电信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涉案手机号码的专有使用权人。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所以本案应将手机号变更到谷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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