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一次“管道改造”竟让两家对簿公堂
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10年前,王、高两家同时购买了同一单元楼房,王家502室,高家602室。入住前,高家私自扩建了自家卫生间,并另行加装了3根下水管,其中2根下水管穿过王家卧室棚顶并入主管道。高家倾倒脏水时,王家卧室总会传来哗哗哗的响声,且下水管弯曲处因年久老化时常渗水。10年来,两家一直因下水管问题争执不休。不久前,王家提起诉讼,要求高家拆除加装的3根下水管,高家也不甘示弱,提出反诉,认为自家下水管堵塞是王家故意为之,要求王家予以疏通。
庭审中,两家唇舌相向,互不相让。承办法官是一名有着二十多年审判经验的老法官,他根据双方的言语和态度立刻判断出这是一起积怨多年的邻里纠纷,如果以判决方式处理,对两家日后相处极为不利,不会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于是他果断宣布休庭,通知双方到现场查验。
经过现场查验,高家水管堵塞是管内垃圾所致,并非王家有意为之。为了测试王家卧室是否有响声,也为了让高家现场体验,承办法官特意让人从高家倾倒几盆水,王家卧室确实能够听到哗哗哗的响声。在事实面前,高家意识到加装的下水管确实影响了王家生活。基于此,承办法官让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经过承办法官反复调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高家拆掉穿过王家卧室的2根下水管,保留卧室外的下水管,并对该下水管包裹隔音布,高家另行赔偿王家损失2000元。
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王、高两家10年的积怨一朝化解。事后,王某一家为承办法官送来写着“公平正义 司法为民”锦旗。
法条链接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