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法院:准予强制执行非法采砂行政处罚 法治护航生态环境

  发布时间:2023-08-07 15:58:37



河砂与河道的安全环境密切相关

擅自在河里采砂是违法行为

不履行行政处罚

那就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才某某雇佣铲车、翻斗车在村河道内挖砂石用于村屯修道,经调查,无水务部门审批手续,属于非法采砂。2022年4月,嫩江市水务局以非法采砂为由对才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6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水务局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义务。2023年1月,水务局向嫩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定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执行嫩江市水务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嫩江市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被执行人才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且经催告仍未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效果

河砂对于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长期非法开采河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资源的流失,还会严重影响防洪堤坝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该裁定不仅对当事人非法采砂行为具有震慑作用,还对规范河道采砂环境秩序具有教育意义,有效提升嫩江市水域生态安全法律保障效果。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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