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务 强素质——嫩江市人民法院开展第十四期业务大讲堂活动

  发布时间:2023-10-27 16:48:18




为提升嫩江法院干警审判工作实践能力,全面推进新时代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10月27日,嫩江市人民法院开展第十四期业务大讲堂活动,学习关于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由民一庭庭长刘明顺担任主讲,全体业务干警参加学习。

主讲人刘明顺针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讲解。

1、未成年人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

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一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监护人亦为机动车所有人的,则属于责任主体重叠,监护人应同时就机动车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应否承担责任?

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对属于公车一方的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一般应由公车私用的工作人员承担。赔偿权利人请求单位承担责任的,应根据单位是否尽到车辆使用监管职责,对损害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依法确定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确未尽到监管职责,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则还应根据未尽到监管职责具体情形、存在过错的程度大小等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依法合理确定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通过讲解,干警纷纷表示对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和适用有了进一步的提升,提高了依法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嫩江法院坚持通过业务大讲堂活动掀起“学习型法院”创建活动热潮,切实提升全院干警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完成好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不断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