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来起诉 诉前调解“枫”景好

  发布时间:2023-11-21 09:04:14



    近日,嫩江法院成功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化解在诉前,让群众体会到司法为民的温度和速度,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与朴某、隋某、石某四人共同出钱租赁了一辆奥迪牌小型轿车,2022年2月2日,原告朱某驾驶该租赁车辆与同方向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刘某等受伤。经嫩江法院审理,原告朱某向张某赔付10300元,向刘某赔付53090.46元,共计63390.46元。原告朱某认为4人共同租赁车辆,对此次事故均承担赔偿责任,之前多次与被告隋某协商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件通过嫩江法院诉源治理指挥中心分流至“驿法解纷”工作室,工作室退休老法官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调解基础,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用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认真梳理案情和各项损失,并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和各项费用的标准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经多次耐心沟通后,被告隋某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隋某当场一次性支付朱某赔偿款9097元,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诉前调解工作,使人民法院在调解社会关系中实现了由被动裁判向主动介入延伸、被动司法向能动司法转变,“众人拾柴火焰高”,立案庭将与各部门联合发力,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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