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许志鹏 发布时间:2024-03-04 15:43:49

近日,嫩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结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为“拼多多”店铺经营者。被告在原告店铺下单并成功签收后,发现商家发错货物。被告在平台申请仅退款不退货,平台便将预付货款退回。原告催促被告退货,但被告一直拒绝退还,也不同意支付货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自身产生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返还货款,并赔偿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称,原告发错货且退款不是被告申请的,是“拼多多”平台客服为了解决商家未及时处理售后问题向被告推荐的售后方案,故原告应该找平台维权与被告无关。
【审理过程】
嫩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购物时,消费者接收货物后联系经营者或联系购物平台官方客服进行反映商品质量问题、投诉、或直接对商品进行评价均是互联网经济赋予消费者的一种维权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并非唯一的救济途径。“拼多多平台客服”基于商家、买家的委托。有权处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拼多多平台客服”为被告提供的争议解决方案,被告确认收货给付货款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系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体现,并无不妥,不存在违约行为。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淘宝、京东、拼多多等购物平台进行沟通进而形成交易越来越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越来越多。本案中,原、被告分别注册拼多多软件客户端后在该平台进行交易,视为同意并遵守平台规则、平台管理方式、纠纷处理模式。本案之中产品价值只有12.15元,而产生的交通费及邮寄费用已高于产品本身的价值。网络交易因其交易量大、涉及跨区域、可不间断经营等特点造成管制难度加剧,因此,《电子商务法》明确平台作为交易组织者,一方面负有维系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的职责,另一方面也拥有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处理方式及商家违规经营处罚等规则的权利。特别在平台内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协助消费者维权既是平台的权利,也是平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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