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法院开展“激发消费活力 共优营商环境”普法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4-03-18 09:55:08




    为增强消费者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积极倡导健康理性消费理念,嫩江法院业务庭党支部与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激发消费活力 共优营商环境”为主题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和发放宣传手册,让群众学习了解产品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同时还设立咨询台,现场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针对群众高度关心的“健身房跑路、商家霸王条款、食品安全、预付卡退款”等问题,列举相关案例为群众介绍了维权及立案诉讼流程。针对群众的提问,法院干警还为大家介绍了嫩江法院消费纠纷多元化解、诉调对接的相关机制,为群众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指明了方向。
    通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增强了群众科学理性的消费意识,实现了法律服务与群众“零距离、面对面”接触。在今后的工作中,嫩江法院业务庭党支部将继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法院工作职能,畅通消费诉讼渠道,多元化解消费纠纷,为共筑诚信、安全的消费环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消费者维权温馨提示
    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一定不要自认倒霉,那样只会助长不良商家的歪风邪气,欺骗更多的消费者,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协商解决
    与商家协商,要求或修、或换、或退。
    2.调解
    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3.投诉
    直接拨打消费者协会“12315”电话投诉或直接到工商局申诉、举报,发现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可拨打“110”报警。
    4.仲裁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