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干警审判工作实践能力,全面推进新时代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4月24日,嫩江市人民法院开展第二期业务大讲堂活动,共同学习关于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由立案庭员额法官刘立鹏担任主讲,全体业务干警参加学习。
主讲人刘立鹏针对抚养费纠纷中的诉讼主体、管辖法院、抚养费的内涵和外延、抚养费给付起止时间、诉讼时效、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讲解。并结合案例与大家共同分享实践中遇到的几个典型问题。
一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他人结婚生子,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生育这一事实本身不属于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在没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生育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不宜以该理由支持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
二是父母一方未依双方离婚时的约定足额支付抚养费,若具体案件确有变更抚养费标准之必要的,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和时间?
在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中,若具体案件确有变更抚养费标准及分担方式之必要的,可以裁判当月作为新标准和分担方式的起算点,以原父母合意之标准核算欠付之抚养费;在负有抚养费支付义务的父母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标准的诉讼中,若具体案件确有变更抚养费标准及分担方式之必要的,可以起诉当月作为新标准和分担方式的起算点,仍以原父母合意之标准核算欠付之抚养费。
三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单独交与无亲属关系的他人共同生活并由后者代为抚养,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未成年子女交与无亲属关系的他人共同生活并由后者代为抚养,实际已使得未成年子女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应当认定该方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通过讲解,干警们纷纷表示对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和适用有了进一步的提升,提高了依法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嫩江法院坚持通过业务大讲堂活动掀起“学习型法院”创建活动热潮,切实提升全院干警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完成好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不断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