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法院:助推行政机关“自我纠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发布时间:2024-06-06 17:42:09



“法官,被告将处罚决定撤了,我要撤诉……”近日,嫩江法院通过引导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方式,成功助推涉诉行政机关自主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原告撤回起诉,该案件数日内得到有效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日,被告嫩江市公安局对原告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王某不服该行政处罚诉至嫩江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化解过程
承办法官在收到原告王某提交的立案材料后,经详细审查行政机关案件卷宗,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并充分与案涉双方进行沟通,发现行政机关在案涉行政执行过程中确存在不当。基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依托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配合 推动化解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方面内容向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释明和多次沟通,指出行政处罚存在的瑕疵点,行政机关充分听取意见后,启动内部执法监督程序。最终,行政机关同意以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来纠正案涉行政行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涉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下一步,嫩江法院将继续践行“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双赢多赢共赢”“抓前端、治未病”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探索推进行政机关自我纠正机制,打破被动应诉藩篱,鼓励行政机关先行化解,引导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及时消除行政行为违法状态,修复和相对人的行政关系,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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