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要过户,否则会带来很多麻烦,只有过了户才会安全,这是人尽皆知的道理。但是,如果买房人不是出于善意,而是恶意购买,即使过了户也照样不安全。这不,宋某花17万元买来的房子,并且已经过户,却被法院判决返还。让我们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孙某波与张某良原是夫妻,于2007年生育女儿张小萌(化名)。女儿出生后,二人在嫩江某小区购买一套住宅,于2011年领取房屋产权证,产权证上只写了张某良一人的名字。2019年,孙某波与张某良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女儿由孙某波抚养,并约定登记在张某良名下的住宅楼房归女儿所有。
2023年4月3日,张某良私自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良将属于女儿的房屋以17万元价格卖给宋某,双方约定在2023年4月4日下午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并交付房款。孙某波得知这一消息后,于2023年4月4日14时06分通过彩信向宋某发送了《离婚协议书》,并告知房屋归女儿所有,极力劝阻宋某不要购买房屋,宋某当即用短信回复“房子我不买了,你们有纠纷”。随即,孙某波又连续发送多条短信,恳求宋某不要购买房屋。当日15时59分,宋某并没有听从孙某波的劝阻,也没有信守自己刚刚作出的放弃购买房屋的承诺,仍与张某良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房屋被过户到宋某名下。当日16时27分,宋某支付全部购房款17万元。此后,宋某开始占有房屋。
孙某波向嫩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良和宋某归还房屋,并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张某良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自己有权进行处分,不同意孙某波的请求。宋某也认为张某良系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有权出卖房屋,宋某取得房屋属于善意取得,也不同意孙某波的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
孙某波与张某良在离婚时,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该约定对孙、张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后二人均无权另行处分房屋。在房屋过户到宋某名下之前,孙某波已经将房屋归女儿所有的事实告知宋某,宋某在明知张某良无权处分且其购买房屋会损害张小萌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房屋,宋某与张某良买卖房屋的行为构成了恶意串通。
根据《民法典》规定,该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房屋已过户到宋某名下,但宋某取得房屋并非基于善意,而是恶意购买,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孙某波作为《离婚协议书》一方有权要求相对方张某良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但房屋已经过户到宋某名下并由宋某占有,故宋某应当将房屋交付给《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受让人张小萌,并协助过户至张小萌名下。
据此,嫩江法院判决宋某将房屋归还给张小萌,并协助孙某波将房屋过户到张小萌名下。
一审宣判后,张某良不服提起了上诉。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基本行为准则,不秉持诚实,不恪守承诺,必将会为之付出代价。本案中,买房人宋某在得知房屋属于他人所有,张某良并无处分权后,便立即回复“房子我不买了,你们有纠纷”,这是正常的心理反映,也符合上述基本行为准则,但其仍存有侥幸心理,以为过了户就安全了,并在过户后支付了全部价款17万元,殊不知以违法的行为取得的财产,永远没有安全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