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对待给付义务(即合同双方互负的、有对价关系的债务)的履行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促进合同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嫩江法院切实夯实“两个基础”,不断完善执行制度,细化执行流程,注重执行和解,成功执结了一起涉及给付义务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11日,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签订五份嫩江县住宅房屋产权置换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被申请人公司同意给三申请人回迁安置某小区29号楼1、2、3、5号门市面积共416.85平方米、某小区30号楼住宅楼面积90平方米。某小区二期29号楼竣工后,由于2017年8月1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1、2、3、5号门市实测面积过大,2021年12月17日,双方协商在一览表上签字确认变为29号楼1、4、6、7号门市面积共447.59平方米,邹某君在一览表上书写同意并签名,法定代表人邵某某书写可办并签名。因被申请人公司回迁给三申请人的门市房实测面积超出约定30.74(447.59-416.85)平方米,住宅楼实测面积超出4.53(94.53-90)平方米,主张按现在市场价格门市房12800元/平方米、住宅房4480元/平方米给付差价,三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房屋市场价格,认可给付413766元的房屋差价款。经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将某小区29号楼4号门市和30号楼2单元301室交付给申请人邹某君;将某小区29号楼1号门市交付给申请人闫某某;将某小区29号楼6、7号门市交付给申请人邹某良;申请人邹某君、闫某某、邹某良给付被申请人回迁房屋差价补偿款413766元。
判决生效后,三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交付房屋。办案人查看卷宗,判决是对待给付义务,办案人“未”就案办案,首先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其次向被申请人送达信用惩戒预告知书,了解到被申请人在嫩江市建设某小区口碑较好,如强制执行会对企业影响较大。同时了解到三申请人应给付回迁房屋差价补偿款413766元,被申请人要求同时履行义务,否则不同意交付房屋。办案人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约到法院进行调解。
经过二次协商调解,办案人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各自义务将会受到罚款等强制措施。最终,申请人同意一次性交付回迁房屋差价补偿款413766元,被申请人同意交付并办理涉案房屋手续。至此,一件对待给付义务案件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工作表示认可。
下一步,嫩江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承公正、高效、便民的工作理念,做实基础工作,提升基础能力,主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