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 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全部要回?

发布时间:2024-07-29 14:53:31




    情侣在恋爱期间,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来表达爱意。虽然红包、转账能保留下数据,但其法律性质却是难以确定的,分手后双方也会有因为经济纠纷闹上法庭的。近日嫩江法院审结的一起因恋爱产生的经济纠纷案件。让我们来看一下,情侣分手,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要回?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经人介绍不在一个城市的王某与李某相识。自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在二人交往的近一年半时间里,只见了一次面,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亲情卡代支付及为李某购买礼物等方式花费12万余元,而李某只给王某购买了一次礼物,王某还将款项转给了李某。后李某与他人结婚,王某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嫩江法院审理查明,二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系二人在恋爱期间,王某多次向李某赠送钱款产生的纠纷,系赠与合同关系。二人交往一年多时间里,花费12万余元,该金额超出了日常交往的范围,根据二人恋爱时间、消费习惯、赠与财物的性质,以及“520”“521”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酌定李某返还王某6900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后,频繁向李某转账或代付消费款项高达12万余元,该金额超出了日常交往的范围,王某的赠与行为应视为为了维持恋爱关系甚至缔结婚姻的目的而作出的,双方交往关系结束且李某与他人结婚,王某维系双方恋爱关系及缔结婚姻的目的未实现,其要求返还财产应当予以支持,遂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花费从性质上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恋爱赠与,另一类是附目的赠与。
一般的恋爱赠与,是指情侣之间为培养感情,所支出的单笔金额并不巨大,累计金额未超出日常生活和人情往来的范畴,该支出行为也未使付出方经济条件明显恶化的赠与。该种赠与在行为发生前可以撤销,但赠与发生后,赠与人就不再享有撤销权,一般无权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附目的的赠与,是指赠与人为实现恋爱目的、达到结婚结果而进行的赠与,这种赠与金额较大或者累计金额较大,超出日常交往范围,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该赠与目的就不能实现,赠与一方可撤销该赠与行为,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本案中,虽每笔转账金额不大,但转款或代付次数较多,短期内累计支付金额较大,超出了一般恋爱赠与的范畴,也超出了赠与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故除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和较小金额外,法院酌定部分款项属于附目的赠与,判令予以返还。
    法官后语
    男女双方发展恋爱关系,应树立正确婚恋观,双方应真心诚意,相互付出,更应理性对待经济付出,不提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有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额花费,造成经济损失,更明令禁止一方借婚姻恋爱的理由来向对方索取财物或牟利,双向奔赴的爱情才会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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