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公司不独立,公司欠债你得还

发布时间:2024-08-15 15:06:22



    公司欠债,本应由公司独立偿还,而下面的这起案件,在公司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由个人连带清偿。到底是因为什么,我们去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许某与肖某是夫妻。许某原系黑龙江某乳业公司的一名小股东。2010年,肖某与女儿在广东开办了一家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多年来该贸易公司一直经销许某所在的乳业公司生产的产品,经销中的相关事宜多由许某与乳业公司商谈确定。2018年至2020年,乳业公司共向贸易公司供货1000余万元。2020年1月,黑龙江某集团公司购买了乳业公司的全部股权。2020年4月5日,乳业公司与贸易公司签定了协议,双方约定,乳业公司授权贸易公司在广东、广西两省区独家经销乳业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授权期限为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4月10日,集团公司与许某签署协议,双方约定乳业公司欠许某和肖某的借款2300余万元在3个月内还清。后乳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全额归还许某、肖某借款,尚欠1600余万元。

    2021年1月,许某、肖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乳业公司、集团公司连带偿还借款1600余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从集团公司账户扣划了1600余万元。2021年3月,乳业公司也提起诉讼,要求贸易公司偿还拖欠的货款640余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法院支持了乳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贸易公司偿还货款640余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但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调查,贸易公司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3年5月,乳业公司再次提起诉讼,以贸易公司系许某和肖某的家庭企业,许某和肖某系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乳业公司利益为理由,要求二人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许某、肖某提出,贸易公司的债务应由贸易公司偿还,其个人不同意偿还。
    案件审理

    嫩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乳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许某、肖某负连带清偿责任。许某和肖某不服,提起上诉。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和肖某应当对贸易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贸易公司由许某、肖某的家庭成员经营,乳业公司向贸易公司供货时,供货的相关事宜由乳业公司与许某沟通确定,许某的行为对贸易公司经营起决定性作用,故许某系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贸易公司与许某、肖某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8年至2020年,乳业公司向贸易公司供货1000余万元,而贸易公司的账户回款仅有160余万元,二者存在巨大差异,虽无证据证明款项流入许某、肖某个人账户,但许某、肖某对此均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3.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但在本案中欠付乳业公司货款就多达600余万元,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资本显著不足,肖某、许某恶意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乳业公司;
    4.乳业公司的债权经法院裁判并强制执行后仍未实现,乳业公司的合法债权受到严重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许某作为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作为贸易公司股东,均应对贸易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下发后,许、肖二人向嫩江市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现正在办理中。
    法官后语
    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通常情况下,有限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相关个人并无偿还之义务。但是,如果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者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即资本显著不足,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股东等相关个人就会被视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将会被人民法院否定,股东等相关个人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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