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亲情不“缺席”,赡养不“欠费”

发布时间:2024-12-13 08:43:56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
世间最大的恩情,莫过于父母的养育之恩
    近日,嫩江市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生动诠释了这一传统美德在现代社会的应用。
    王某,一名七旬老人,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包括脑梗、心脏病、腰椎疾病等,长期需服药维持健康。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亟待家人照料。然而,她的儿子孙某,本应承责,却选择了冷漠应对,甚至切断了与母亲王某的一切联系方式,违背了基本的家庭伦理与法律责任。
    刘明顺法官接手此案后,深感责任重大。他深知此类纠纷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情感纽带断裂的表现,需要细致周到地处理,以重建破裂的家庭关系。通过深入交流,法官发现了母子间的隔阂源于日常生活的摩擦累积。为了避免法律手段加剧矛盾,刘法官采用柔性方法,结合法律教育与道德引导,用心倾听各方诉求,寻觅和解之道。
    “父母子女之间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摩擦是正常的,父母给予我们生命,这是最大的恩情,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一番深入对话之后,孙某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到无论过去有何纠葛,赡养老人都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终,孙某表达了悔意,愿意承担起赡养费用,重拾母子亲情,承诺将以实际行动展现对母亲的关爱与尊重。
    法官提示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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