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旗又+1!快速保全解民忧,司法为民显担当

发布时间:2025-02-12 13:52:36



    近日,杨先生将一面写着“尽忠尽责,为民解忧;秉公执法,公正高效”的锦旗送到嫩江法院“金钥匙”党小组法官手中,拉着办案法官张莹的手,感激地说道:“法官,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及时高效地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已经还款了!”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黑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向杨某购买30万元水泥用于厂房扩建。当月申请人杨某向被申请人黑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交付水泥,但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黑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一直未给付货款。
    杨某向我院提起诉讼,立案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告知杨某可以先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收到申请后张莹当日做出裁定,及时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账户予以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被冻结后,主动联系申请人达成和解,当场支付了30万元欠款。
    诉前财产保全意义重大,关系着审判、执行工作质量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和高效运行。
    下一步,嫩江法院“金钥匙”党小组持续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党建实施体系,以先锋堡垒建在庭上,党员身份亮在岗上驱动党员身份与审判员身份深度融合,进一步加大诉前财产保全工作力度,以申请人积极保全与法院及时查封冻结为抓手,充分发挥保全优势,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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