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当事人对案件执行情况的了解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并自觉接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执行工作,我院特向您发送“执行案件立案告知书”,如您对我们执行工作中的下列情况不满,可向我院或中院反映,谢谢您的合作。
1、了解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的核查情况,了解法院依职权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和下步工作方案;
3、申请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4、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5、申请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依法回避;
6、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未能执结的,申请更换案件承办人或申请督促执行、变更执行法院;
7、了解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原因;
8、依法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复议;
9、举报、控告案件承办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执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10、在执行中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应在作出处理、分配决定后三日内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有权监督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的处理、分配行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1、依法申请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不予执行;
12、执行机构应当于收到案卷后三日内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告知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13、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14、当事人有权对查封、罚款、冻结款物的管理人及管理方式提出意见,并对该款物的管理进行监督。
15、在执行中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三日内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有权申请复议或监督。
16、在执行中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三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严格依法采取公开方式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和进行拍卖、变卖,评估报告和拍卖、变卖结果应于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有权了解法院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和评估、拍卖、变卖的过程,对法院或相关协助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提出异议,进行监督。
17、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