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系犯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发布时间:2014-07-01 18:46:27


    [案情]

    2011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伙同王某某骑摩托车到嫩江县海江镇张某的自行车修理门市,两人以换钱为由发现张某存放钱的地方,被告人王某某以买自行车架为由将张某骗到后院,蔡某某趁机将张某放在床铺下的3600元现金盗走,张某发现后拽住摩托车不让走,蔡某某驾驶摩托车将张某拖伤后逃跑,王某某逃跑时被抓获。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为轻伤。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蔡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对王某某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抢劫罪,理由为:被告人蔡某某和王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蔡某某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犯罪的性质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由于二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故王某某应当定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蔡某某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共犯王某某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应该随之转化,仍应定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关键在于盗窃财物后是否使用暴力,盗窃共犯的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罪,关键要看行为人在窃取财物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是,其行为就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否则,其行为不发生转化,只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二、本案中,两被告人以换钱为由发现张某存放钱的地方,被告人王某某以买自行车架为由将张某骗到后院,蔡某某趁机将张某放在床铺下的3600元现金盗走,二人的行为属共同盗窃。当张某发现钱被盗后,拽住蔡某某的摩托车不让走,蔡某某驾驶摩托车将张某拖伤后逃跑,此时蔡某某盗窃的行为已经发生了转化,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而王某某在张某发现盗窃后就跑,后被村民抓住。王某某在盗窃被发现后,对被害人的抓获,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对蔡某某的暴力行为进行协助,在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个关键环节上,王某某与蔡某某之间既无共同的故意也无共同的行为,不具备共同犯罪的要件,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征,故应认定王某某属盗窃罪,而不是抢劫罪。

    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