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与好友围坐酒桌
推杯换盏间畅叙情谊时
是否想过一时尽兴的过量饮酒
可能暗藏危及生命的风险
那些看似“无伤大雅”的疏忽照管
或许会让社交欢聚沦为悲剧
甚至引发法律纠纷,让情谊蒙上阴影?
近日,嫩江市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醉酒高坠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通过明晰共同饮酒人的劝阻、安置、救助法定义务,既守护社交情谊,也为公众安全饮酒划清了不容逾越的法治边界。
案情回顾
徐某与于某系多年好友。2025年6月26日晚,于某邀徐某家中聚餐,二人饮酒至次日凌晨,徐某醉酒后留宿其卧室,于某与朋友在另一卧室休息。凌晨3时许,徐某从窗台高坠,邻居发现后报警。经公安机关尸检,徐某血液乙醇含量123.3mg/100ml(属醉酒),死亡原因为醉酒高坠致多脏器损伤死亡,排除犯罪事实。徐某家属认为,于某未对醉酒后的徐某尽到合理照管义务,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索赔相关损失。
法庭审理
法庭审理后任务,本案中于某作为宴请发起人,明知徐某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却未及时劝阻其过量饮酒、未采取护送或联系家属措施、未防范坠楼风险,未尽合理照管义务,对徐某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放任自身醉酒,对自身安全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于某赔偿徐某家属16万元相关损失,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小酌虽可怡情,大饮难免伤身。”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有社交层面的情谊责任,更有明确的法律义务,需遵守“三责”要求,让饮酒既尽兴又安心:
1. 劝阻义务:饮酒过程中,发现他人过量饮酒倾向时,应及时劝阻,不得强迫、变相强迫他人饮酒,不搞 “劝酒”“灌酒” 等危险行为;
2. 安置义务:对醉酒后无法自行回家、失去自我照料能力的人员,应及时联系其家属到场、或送医救治、安全送至住所,并安排专人照管,同时排查窗台、阳台、楼梯等区域的安全隐患,防止意外发生;
3. 救助义务:若饮酒者出现身体不适、意识模糊等危险情况,应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并立即报警或联系120求助,切勿拖延放任,避免小风险酿成大悲剧。
本案警示,酒局安全义务不是对饮酒的限制,而是对情谊的守护。朋友相聚重情重义,更应在推杯换盏间兼顾安全与责任,既享受相聚之乐,也守住安全底线。切勿因“法盲”或侥幸心理漠视自身义务,否则一旦酿成悲剧,不仅会辜负朋友情谊,还将面临法律的追责,付出沉重的代价。日常生活中,应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文明饮酒、安全相聚,共同守护社交秩序与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