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各种原因
父母非婚姻关系而生育的子女
即为非婚生子女
而作为非婚生子女
是否应该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父母应给予抚养费数额又该如何确定?
案情回顾
王先生与管女士于2020年4月未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生育了女儿小王,双方于2023年4月分开,并约定由管女士抚养女儿,王先生则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然而,自2024年8月起,王先生未按时给付抚养费,小王(法定代理人管女士)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作为非婚生子女,其出生无法由自身选择,不应因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承担权利减损的后果。王先生作为生父,天然负有抚养未成年女儿的法定义务与伦理责任,其以收入较少为由主张大幅降低抚养费的抗辩,虽应考虑其负担能力,但不能以此免除核心抚养义务。法院综合王先生每月3000余元的收入水平,参照法定比例酌情确定每月900元的抚养费,既符合法律规定的裁量尺度,也践行了传统家教文化中 “养教结合” 的基本要求,避免了 “无教而有爱” 或 “有爱而无养” 的伦理缺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亲自教育,加强亲自陪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