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后
讨要赔偿损失时
却被”损伤未构成伤残“为由
拒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起来看看法院会如何审理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隋某驾车在路口转弯时将艾某撞倒,造成艾某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艾某无责任。事故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已预付医疗费10,000.00元。
事发当日,艾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31天,诊断为腰椎骨折L1,因腰椎骨折,医生嘱托需绝对卧床休息,不能起床、离床活动,出院时乘坐救护车返回家中。经司法鉴定,艾某之损伤不构成伤残,伤后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8,591.88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然而,该财产保险公司却辩称:艾某之损伤不构成伤残,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合理的损失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受害人是否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以及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确定,而不应以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为前提。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艾某已年逾70岁,经司法鉴定,虽未构成伤残,但腰椎骨折导致其卧床3个月,受害人只能轴线翻身、不能起坐、不能离床活动,艾某确实遭受了很大的精神痛苦,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因此酌情给予适当的精神补偿是合乎情理。因此,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00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