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主播钱财?法院判决:返还

发布时间:2026-01-13 16:35:2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案情回顾

周女士与丈夫景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生活原本平静。2023年,景某通过抖音平台结识了主播邱某,双方此后以频繁交往。在此期间,景某对家庭不管不顾,通过抖音打赏、微信转账、购买物品等方式,持续、大额地向邱某赠与财物。周女士得知此事后向景某询问,景某声称期间为邱某花费高达几十万元,这直接导致家庭背负沉重债务,生活陷入困境,连孩子的学费、基本生活开支都难以维系。周女士在查实部分赠与款项后,曾尝试起诉,但因无法联系上被告邱某而被迫撤诉。后案件由嫩江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孙晓伟法官承办,几经周转成功联系上被告邱某。被告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景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周女士同意,通过微信向主播邱某转账累计十万余元,属于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该处分行为并非出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且基于其与邱某的不正当交往关系,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景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邱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后,邱某未上诉并同意分期偿还欠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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