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为何却“输了”官司?

发布时间:2026-01-23 15:57:47



发生交通事故后

负主要责任的一方

怠于赔偿损失

另一方投保的保险公司

代责任方支付赔偿后

为何却“输了”官司?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郭某驾驶装载机与金某驾驶小轿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主要责任,金某负次要责任。金某所驾驶车辆系登记在金某甲名下,且金某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仍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金某甲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2023年3月,保险公司与金某甲签署车辆一次性定损协议书,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金某甲4300元。金某甲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赔付声明。保险公司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郭某承担70%的赔付责任。郭某不认可该金额,在庭审中仅认可赔付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保险公司虽然已经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郭某主张权利,但因其未完成对被保险车辆损失程度及赔付依据的举证,其主张缺少证据支持。最终,依据郭某于庭审中的自认赔付金额,判决郭某赔付保险公司2000元。

判决送达后,该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此案已审理终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救济功能,保险人代位求偿的目的在于让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但与此同时其债权转移的本质又能够防止被保险人分别从保险人和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处获得双重利益。

在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中,作为代位求偿主体的保险公司要审慎固定、完善证据链条,例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议定损时,应履行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侵权人到场参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定损过程,在无法联系到侵权人时,也要经具有独立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定损报告,以保证侵权人对定损的知情权,从而确保定损程序合法、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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