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双方处于恋爱关系期间,男方基于传统习俗或结婚目的向女方给付了高达30万元的彩礼款项。然而,若后续双方因各种原因未能步入婚姻殿堂而选择分手,那么在此情形下,男方是否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平原则,向女方主张返还这笔已支付的30万元彩礼呢?
案情回顾
小高与小乔经亲属介绍,于2024年8月19日相识,并于同年9月1日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小乔提出30万元彩礼的婚约条件。自2024年9月7日起至12月27日,小高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批向小乔支付彩礼共计101,000元,并将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交付小乔,用于支付剩余彩礼。然而,随着交往深入,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较大产生矛盾,最终决定分手。小高担忧卡内20万元被小乔取走,遂更换了银行卡密码,并要求小乔返还已支付的101,000元彩礼,小乔则以“钱财已用于恋爱共同消费及购买结婚物品,且已花光”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高将小乔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考虑到本案双方确有为结婚而进行的必要共同花费,如购买衣物、礼品、餐饮等以及部分款项可能已实际消耗,法院立足传统、聚焦争议、疏导情绪、促进礼让,经过多轮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乔向小高一次性返还彩礼人民币60,000元整,并当庭通过现金方式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彩礼的返还原则分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一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情况二
1.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的,离婚应当返还彩礼。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共同生活的,离婚一般不再返还彩礼,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情况三
一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应当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