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嫩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侵权人先行赔偿不免除交强险法定赔付义务,即便肇事者存在醉驾、逃逸等严重违法情形,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家属予以赔偿,以司法裁判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彰显交强险社会保障底色。
基本案情
金某醉酒驾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周某、张某两名受害人不幸身亡,事故后金某驾车逃逸,经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金某妻子于某名下,且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于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5万元赔偿款。随后,保险公司以“侵权人已足额赔偿”为由拒绝赔付交强险,受害人家属遂诉至法院,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支付18万元。
法院审理
嫩江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核心是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基本救济,赔付义务不以侵权人先行赔偿为前提。侵权人与受害方达成的和解属于私权范畴的过错责任承担,不影响受害人依法主张交强险赔付。即便驾驶人醉驾、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赔付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
鉴于本案涉及两名受害人,年龄不同导致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存在差异(周某72周岁计8年,张某64周岁计16年),损失比例为1:2,法院依法适用比例分配原则,将18万元交强险死亡赔偿金公平划分,判决保险公司向两名受害人家属分别支付6万元、12万元,确保多名受害人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该案的审理,既厘清了交强险赔付规则,纠正了“侵权人赔偿后保险公司即可免责”的认知误区,又统一了类案裁判尺度,为同类案件提供清晰法律适用指引。同时,法院通过裁判释法、案例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传递醉驾、肇事逃逸的严重法律后果,普及交强险理赔知识,引导驾驶人严守交通法规,提升群众法治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