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其中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
另一方是否能将财产追回?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第三人张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长期与被告赵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3月至2025年6月,张某擅自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累计转账235,573.84元。赵某亦向张某转账73,405.38元,二者差额为162,168.46元。原告认可其中一笔5,000元应从总额中扣减,另就一笔3万元转款主张返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原告认为张某的赠与行为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187,168.46元。(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为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赠与,既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又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同时构成无权处分与违背公序良俗,依法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赵某全额返还受赠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大额财产,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嫩江法院依法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处理过程兼顾法理与情理,既保护了无过错配偶的财产权益,又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尊严,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